购房者在签订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时,几乎都要面对一条缴纳管道燃气开通费的附加条款。然而,不想开通管道燃气的南宁市民罗小姐发现,想要开发商为她“豁免”管道燃气开通费还真不容易。
购房者:捆绑收费不合理
罗小姐在南宁市岭南名居购买了一套住宅。8月3日,她到物业领钥匙时,物业要她交纳2300元的燃气管道开通费,然后才能把钥匙交给她。罗小姐顿时懵了,因为她根本没想过要开通管道燃气。罗小姐打算用电,因为她觉得用电比较省钱,为此她还订了一万多元的电器厨具。
罗小姐告诉记者,当初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她曾就合同附加条款里“住户需在缴纳首期房款前支付燃气管道开通费”的条款,向售楼小姐提出了质疑。售楼小姐告诉她,对于这一条,她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特殊申请”,要求免予收取。随后罗小姐陆续交完房款,一直没见开发商或售楼人员向她再提起支付燃气管道费的事。8月6日,罗小姐找到开发商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华亨公司)论理,认为“购房人有权选择是否使用管道燃气”。
开发商: 开通费是先垫后收
华亨公司不同意罗小姐的说法,他们认为,燃气管道的建设费用在售房前,他们已预交给管道燃气公司,然后在售房的时候再向购房者补收,这是业内的惯例做法。因为南宁市有关部门规定,自2001年11月起,新建的居住性建筑应按要求配套建设燃气管道,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因而在建设楼房的时候,开发商必须把楼盘总户数的管道燃气施工安装费用付给管道燃气公司。按南宁市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这一费用为2300元/户。楼盘施工完毕通过验收后,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在购房合同里通过“附加条款”,向购房者补收回这笔费用。
华亨公司强调,管道燃气开通费实质上是交给管道燃气公司的,他们只是先代购房者垫付。如果购房者以不使用燃气为由不交管道燃气开通费,那么这部分预交的钱就得由开发商来承担,给开发商带来了损失。
结果: 几番协商拿到钥匙
罗小姐经过几番协商交涉,华亨公司终于同意暂不收取罗小姐的管道燃气开通费,“但并不是减免。”开发商说,如果今后罗小姐想要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仍需交纳管道燃气开通费。8月9日,罗小姐在与物业公司签订了谅解协议后,终于拿到了房子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