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起开始实施的《南宁市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指出,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各相关部门要提出建设意见并最后形成《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开发商要按照《意见书》进行开发建设并公开承诺,并且将承诺写进购房合同。
土地出让前先定建设条件
根据《规定》,土地交易中心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向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提请制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南宁市建设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改委、国土、规划、房产、园林、环保、教育、卫生、市政、人防、房改和民政等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各部门应根据相应的管理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南宁市建设委员会汇总审核各部门的意见后,形成并签发《意见书》。《意见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兼容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以及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开发期限、建设进度要求;供水排水供电设施、教育文体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环卫设施及环保设施、人防设施和邮政设施等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产权界定、移交使用要求和园林绿化及景观要求;建筑节能、新技术应用要求;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和文物保护要求等。
根据规定,《意见书》将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依据之一,并作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共同生效。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时,将《意见书》提出的建设条件作为审批的主要依据,对于不符合建设条件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开发商承诺不得随意变更
《规定》还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开发商要按照《意见书》的要求,同步安排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还要按照《意见书》所列明的相关指标和配套项目,就建设内容、坐落位置、建设时序和交付时间等内容在房屋预(销)售时向购房人作出公开承诺。承诺的内容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一并签订。
如果开发企业违反《意见书》,不按建设条件进行建设,将被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及法人代表,自被有关管理部门立案查处或责令整改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招拍挂的竞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