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卖给乙,并于当日到登记机关申请转让登记,甲于当日将自己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登记机关,登记机关于7月15日将乙记载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所有人,乙于7月30日取得所有权证。在7月15日至7月30日期间,乙虽未取得所有权证,但是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办法》明确规定:当房屋权属证明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马文龙律师指出:老百姓要转变观念,不要只以“房证”为准,在买房时一定要到登记机构查阅登记簿。 小区房屋“公私分明”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小区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归属的纠纷时常见诸报端,我们作为某个小区的业主,也不清楚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归谁?《物权法》实行以前没有规定,《物权法》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但规定的不具体。《房屋登记办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以后对于该类纠纷将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
如果房主是未成年人,《办法》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办法》要求,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我们经常听到买二手房时,所有人一方为夫妻,但只有一方到场,或者所有权一方带个假的夫(妻),房价大涨时,另一方就以共有人未经其同意处分共有房屋,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使购房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当然包括房屋共有权人,必须共同申请。 《办法》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四)有本办法变更登记情形之一;(五)房屋灭失;(六)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