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府近期发布《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前,南宁有少数房企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这既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也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此,这份《通知》明确规定,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折扣优惠,不得限定过短的贷款办理期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其新项目的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据了解,该《通知》已于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