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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三部门出台租房、经适房等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加入时间:08-04-14 10:42:02  点击:  【  
广西有关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敲定。为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近日,国家出台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于日前下发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

  该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和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该政策还明确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则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在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方面,我区还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少个人所得税10%;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费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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