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之后,原东山区政府相关部门介入,并协调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要求业主不再与丰泽公司发生冲突,丰泽公司则在新物业公司到来之前“尽管理服务义务”。
2007年丰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163户业主拖欠2005年7月至9月2日的物管费为由,分别对他们提起127起诉讼,追讨欠款和滞纳金(其中36户业主主动缴纳物管费后撤销诉讼)。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关联和统一的,业主不能只享受物管服务而不付费。纵观该协议条款的文字,并无“原告在移交物业管理前的过渡期内应尽管理服务义务属于免费或无偿”之表述。虽然丰泽的服务存在诸多缺陷,但业主毕竟享受了×景大厦公共设备、设施不尽完善的管理服务,亦应付出对价,故适宜酌情按标准的50%支付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