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从“空转”走向“实转”是一件触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应该经过人大的充分讨论和审批,深思熟虑、充分准备、循序渐进、获得多方支持,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近日来有关物业税由“空转”试点将变为“实转”运行的消息在社会上炒得沸沸扬扬,有关它的性质、目的、效果等问题再次成为争论的热点。但这些争论似乎并没有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反而引起了一些误解,值得再议一议。
物业税是否包含土地出让金?
流行的说法是,物业税是土地出让金的变形,即是把现行的土地出让金从一次性征收改为逐年缴纳,其目的是促使房价下降。根据这种说法,迄今为止购买商品房的业主都已缴足了七十年的土地出让金,相当于预交了七十年的物业税,无需双重缴纳。这种说法的背后是级差地租理论,即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租让土地给房屋的业主,业主以土地出让金或物业税的形式向政府缴纳地租。目前,业主是以土地出让金的形式一次性向政府支付了七十年的地租。物业税开征后,土地出让金还原为物业税的形式逐年支付。
地租理论是建立在土地不属于业主财产,只是被租用一定年限这一基础之上的。但现在这个基础随着物权法的通过已不再成立。物权法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使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得到重新确认,即承认业主拥有对土地的永久性使用权。这样一来,物业税在理论上和法律上都有了依据。物业税不是土地出让金的变形,而是政府按照物业价值向物业所有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事实上,土地出让金(地价)和物业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和范畴。前者是物业在交易过程中价值的实现,后者是持有物业价值的附加成本。前者是市场交易行为,后者是政府政策行为。如果说土地出让金和物业税还有一定的关系的话,那就是,土地出让金(地价)构成物业税的税基,物业税按照地价的一定比例征收,并且随之成比例地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不过是在实现土地的价值,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寅吃卯粮”、滥用土地的短期行为。
笔者曾于2001年在洛杉矶购买了一套住宅,其中地价部分(即我们所说的土地出让金)占房价的60%。在支付了地价以后,我每年还需缴纳物业税。在美国,没有人将地价与物业税相提并论。居民在购房时支付的地价,与他们在其后拥有房屋时缴纳的物业税之间并不矛盾,也不存在重复缴纳。此外,地价与土地使用者占有的年限无关,无论你占有土地五年,还是五十年,都不会改变现时的地价。所以,我们也不应把现时房价中的地价部分看成是政府预收七十年的物业税。
政府征收物业税的本质是,当房屋和它占用的土地成为私有财产时,就构成了纳税的对象。
物业税是否会降低房价?
前面提到,物业税不是由土地出让金转化而来,它与房价升降不存在必然的联系。物业税在多大程度上对房价发生影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综观外部世界,美国征收物业税,近几年高涨的房地产泡沫已经造成了危机。香港没有我们所说的物业税,房价在1997年后也曾一度大跌。但如果我们撇开其他因素,仅就物业税与房价两者关系而论,前者确实是后者的阻力。
就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看,物业税在推出后的短时期内会强烈地打压房价。我把这种现象归结为物业税的“非预期效应”和“排挤效应”。非预期效应是指一部分拥有多套住房的业主,当初购房时并没有想到有朝一日政府会出台物业税,现在面对提高了的住房支出,出现现金紧缺,不得不抛出手中的存货而导致房价下跌。排挤效应是指正在准备购房的家庭,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