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是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农民。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筹资额度,按养老保障金启领年龄60周岁、平均预期寿命75周岁、参保当期银行存款一年定期利率及当地确定的养老保障标准等基本要素,采取倒算的办法测算确定。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共同出资筹集。三方出资的比例,个人和集体部分不高于70%,政府部分不低于 30%。其中,个人承担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集体出资部分主要从土地补偿费中抵缴;政府出资部分主要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安排。另外,个人和集体出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政府出资部分记入统筹账户。
其征缴方式有3种:被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被征地时,已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年满16周岁)但尚未达到年满60周岁的人员,根据测算所需的养老保障资金总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清。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经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协商并签订协议,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每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lO%,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被征地时,尚未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人员,按征地补偿规定先采取一次性发给其征地安置补助费,待其达到劳动年龄时,再依据其就业情况参加相应的养老保障制度。
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养老保障待遇的支付,根据参保人员参保缴费时确定的月养老保障待遇水平,按缴费时记入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的比例,分别计算确定各自应支付的数额,合并后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基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当地医保制度覆盖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被征地农民将全部纳入当地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即:被征地农民其身份变为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被征地农民其身份仍属农村居民的进城务工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身份已属城镇居民的从业人员,有用人单位的,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另外,对生活困难、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当地政府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低保
对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办法》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规定纳入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办法》还规定:凡没有拟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或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