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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国早报 加入时间:07-09-05 10:27:32  点击:  【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业主的投票权数,按照业主拥有的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和业主人数共同确定。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物业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1平方米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1平方米的部分四舍五入。每位业主持1张选票,选票中标明专有部分物业建筑面积。共有产权人或者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

    解读:投票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对小区物业管理的话语权。甲业主购买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与乙业主购买一套60平方米的房子,两者所持有的投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在对小区的话语权上,甲业主说话的份量肯定要重一些。因此,按1个平方米作为一个投票权数,是一种比较公平合理的投票规则,也是对物权最起码的尊重。

    另一方面,一个新开发的小区,如果只卖出了50%的房子,按照前述观点,是不是意味着作为大业主的开发商,就拥有50%的投票权呢?这样的话,小区里面所有事情,岂不是开发商一人说了算?为了维护小区业主一定的合法权益,《办法》对“大业主”在投票权数问题上也作了限制,即“同一业主拥有多个产权的,以一个业主计算”。限制“大业主”的投票权,是体现公平的另一种形式。

    点评:《办法》实施前,投票权数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一直是争议比较大的,争议的焦点为,投票权数到底按建筑面积、还是按业主人数来计算。到底按哪个指标投票,在以前相关的法规中也比较笼统。《办法》的规定,既考虑了建筑面积,也兼顾了业主人数。这样不仅相对公平,而且减少了计票工作的麻烦,简化了程序,增强了操作性。

物业代收水电费用

实行有偿服务制度

    《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代收前款规定费用的义务。确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代收委托合同,实行有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解读:目前,在南宁市没有实行一户一表的绝大多数小区,都是物业公司在代收水电费,然后再转交给供电供水部门。现实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况,业主有对物业公司不满的,不但拒交物业费,还不交水电费。这种情况在前几年尤其突出,最终导致水电部门拉闸断电、断水,物业公司和业主双方的矛盾越演越烈。

    另一方面,由于不及时交纳水电费,而形成了数额相当大的滞纳金,而作为“代劳”的物业公司,付出了劳动,非但没有收到一分钱的“劳务费”,却还十分冤屈地背起了这笔重债。

    点评:在实践总结的基础上,《办法》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代收水电费的义务”和“实行有偿服务”。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和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填补物业法规空白

业委会违规将被罚

    《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责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解散业主委员会:1、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2、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的;3、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拒不移交相关资料、印章及相关财物的;4、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挪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经费的;5、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将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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