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建设单位如果不执行这些规定怎么办?
回答:今后将根据规定进行督促落实,在验收时按照《办法》中对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定,作为一个标准来验收,保障规定得到真正的落实。
新《办法》亮点纷呈
《办法》)出台前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反复进行了论证和修改。作为政府规章,它总结了南宁市多年来物业管理行政管理工作的经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一些规定甚至走在全国其他城市的前列。《办法》到底有哪些亮点?记者进行了深入的采访。
城区政府加入管理
房产部门不再“单打”
《办法》第三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县、区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解读: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已入住的有600多个小区,而房产部门负责物业工作的只有10多个人。现实是,房产主管部门“单打独斗”,与其他部门沟通渠道不畅,而陷于繁琐的事务纠纷中无法脱身。同时,市民反映的问题,由于工作人员忙不过来而得不到及时解决,被认为办事拖泥带水,不负责任。
《办法》将部分职责下放到各个城区后,城区政府管人,房产部门管业务,再加上规划、建设部门、公安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事情就好办了很多。
点评:此规定重点解决物业管理行政体制不顺,运作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同时解决物业主管部门编制严重缺乏、人员配置过少、管理力量薄弱、缺乏执法力度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明确县区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充分发挥县、区政府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难点、热点问题。
借鉴外地勇于创新
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办法》第四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立由县、区房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区房管部门负责召集和主持,主要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召开联席会议:(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利益,但业主大会无法作出有效决定的;(二)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三)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经营,损害业主合法利益,业主委员会提出协调要求的;(四)发生其他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的情况。
解读:物业纠纷涉及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天长日久,就会导致业主与物业公司双方的怨气越来越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可以及时发现物业行业存在的问题,并且主动把问题和突出矛盾解决在小区内,相当于为纠纷双方提供了一个化解矛盾的平台。
在南宁市,以前虽然没有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但也曾巧妙地借鉴了外地的经验,成功地解决了几起牵涉面较大的纠纷。今年3月,北湖安居小区在业委会选举时,部分业主将选票箱砸烂,最后由街道办、居委会会同房产主管部门召开会议,商量解决办法,这就相当于联席会议制度。
点评: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影响业主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实际问题,出发点是为了理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调整事务管理、属地管理和企业服务的关系,在实施物业管理的同时,加强社区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明确业主投票权数
强化业主大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