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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10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国早报 加入时间:07-09-05 10:27:32  点击:  【  
如果业主大会可以利用居委会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资源,在某种程度上进行有机结合,不失为一种管理小区物业的方法。但前提必须是建立在业主大会和居委会双方自愿并同意的基础上。

业委会任期满要提前选举

    现状:上一届业委会任期届满,却迟迟不举行换届选举。这种情况在不少小区存在。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担心他们推荐的候选人落选,于是也想尽办法拖延业委会的成立。

    提问:业委会任期届满要提前选举换届,这种情况在《办法》中有涉及吗?

    回答:《办法》规定,业委会任期届满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不得擅自以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展活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0日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县、区房管部门应当指导换届工作。

    对此,房产部门表示,按规定,业委会在届满前要提前举行换届选举。对于任期届满应换届而故意拖延换届时间的,房产部门将采取处罚措施。

未交房时物业费由谁交

    现状:物业管理收费不畅的问题,是引发物业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记者了解,现实中常见的情形是:小区有部分房子没有卖出,这部分房子同样需要管理,但物业公司却收不到服务费;业主在签购房合同时,就被要求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有的物业公司更过份,在交钥匙时,要求业主一次性预付一年或半年的服务费,否则就不给钥匙。每平方米收费多少,物业公司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这些最重要的问题,业主没有机会同他们交涉,因为是格式合同,不签合同除非你不买房或不领钥匙,根本没有商量的余地。

    提问:开发商未交房时,物业费到底由谁交纳?预收物业费合法吗?

    回答:《办法》规定,业主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建设单位已按约定向业主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费由业主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办法》同时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要求,提醒物业公司与业主在缴费时间及方式上应当作相应的约定,市民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千万要看清楚条款约定的内容。

新建小区须有物业管理用房

    现状:物业管理用房一直都是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关心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一些老旧的小区根本没有配备物业管理用房;有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居民住宅改造而成;有的物业管理用房“蜗居”在车库;有的设在通风采光不好的地方;有的前期物业撤出小区后,原来的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商收回,新来的物业面临无房办公的尴尬境地。

    提问:《办法》怎样解决物业管理用房问题?

    回答:房产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办法》中规定了物业管理用房的层高不得低于2.2米,且具备基本的通风、采光等条件和进行了普通以上的装修。“新建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2%。,且面积最小不低于1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用房中,业主大会办公用房所占比例不超过15%,且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同时规定,门卫房、车库、杂物房、设施设备用房不得抵作物业管理用房。

    这位负责人表示,《办法》将“保安住宿”、“业主大会办公用房”列入了物业管理用房,保障了业主大会办公需要。更重要的是,《办法》解决了由于保安在小区外租房住宿、导致小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保安不能及时协助治安的实际问题。《办法》规定,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得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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