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子,买卖双方签订出两份合同,价差高达3万元。卖主骆先生称,“答应满足买主节省过户契税的要求,却没料吃了大亏”;而买主称,“房产部门备案的房价就是4万元,这才是合法合同”。
昨日,这场打了3年的官司经武汉市中院裁定,驳回买主再审申请,双方签订的“鸳鸯合同”均有过错,买卖行为应予撤消,卖主返还3000元定金,房子仍归原主。
“鸳鸯”购房合同何以出台
2004年7月9日,骆某夫妇将自己位于汉口江汉北路上的一套41平方米的房子,卖给张某,双方签合同约定房款是7万元,过户费等都由张某承担,付定金后就开始过户。
5天后,张某付3000元定金,双方来到房产局办理过户。工作人员告诉张某,二手房的交易税征收标准,是在房屋评估价和双方约定成交价中,选择高的作为征税标准。张某遂恳求卖主夫妇配合:在房地部门签正式合同时,将房屋价格由7万元改成4万元。骆某夫妇同意。
该房屋评估价是5.5万元。于是,办证时的契税等一律按此标准征收,张某“节省”了一笔税款。
但让骆某夫妇没料到的是,房产证过户到张某名下后,张某只同意按4万元房价,付余款3.7万元,理由是“房地部门签的合同价就是4万元,这是合法合同,另一份7万元合同应予否定”。
骆某夫妇顿觉上当,当即持两份合同告进法院,要求撤消双方买卖行为,并要求对方赔偿一半过户费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查明,这两份合同不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具有同一性和关联性,其中发生变化并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是房款在没有任何合理事由的情况下降价3万元,就先前的7万元和评估价格5.5万元相比,4万元的价款与房屋价值悬殊,故双方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符。法院判决撤消两人的买卖合同,骆某退还3000元定金,其他损失各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