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两个月前买了一个二手房,是通过发展商介绍买的。那个房子的业主和发展商签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作了登记,很快就倒手卖给我。因为房管局不能办理合同过户,我们就在合同中约定,先交定金和一部分首期款,等到业主办了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交余款。合同签订后,定金和首期款我都交了,但还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业主又说不卖了,愿意双倍返还定金。我不同意,也没有拿回定金。
现在,业主又说要将房子卖给我,但我已不想买了,并且愿意挞定,只是业主不肯接受我的违约。我想咨询:第一,业主没有房产证,房管局也不做合同过户,我这个买房合同是否无效?第二,我现在是不是可以不要这个房子,能不能拿回定金?第三,发展商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文/读者
答疑嘉宾:
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敏:首先,你和一手业主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一手业主没有取得房产证,暂时不能过户,但不表明以后不能过户,而且,你们是在清楚这些情况下交易;其次,因为合同有效,任何一方都不应当随意解除,无论是一手业主,还是你都不能以愿意挞定为由毁约,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因此,你不可以不要这个房子,除非业主同意按挞定处理,但你也不能取回定金;第三,发展商只是一个介绍人,对你们之间的合同履行问题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