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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增值收益可否用于廉租房建设
来源: 加入时间:08-03-31 10:35:40  点击:  【  
多位教授沟通后一致认为,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公益信托性质,虽然适用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仍然是在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需要在理论上和立法上进一步研究、界定并厘清”。

  住房公积金难以承受之重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建设部”)就住房保障情况接受记者集体采访时表示,到目前为止,全国住房公积金在账面上的有4000多亿元之巨。扣除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外,还有2000多亿元在账面上。大笔公积金的沉淀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受到质疑。

  但建设部已明确表示,这部公资金不会投资证券,将通过制度调整去帮助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难题。但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表述中,建设部相关负责人并没有再次提及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只表示,正在草拟下一步如何通过制度调整,使得公积金更加倾斜,除了在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照顾外,还包括低收入家庭利用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等。

  但张泓铭认为,住房保障是政府的责任,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更不是“私人资金集合的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他同时表示,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储户互助性质,如果在住房公积金内部向住房困难的储户适当倾斜,“那就对了”。

  孟强也表示,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虽然并不能单纯认为应归于个人所有,但是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的做法,说明相关管理部门在尊重公积金缴纳人的意愿方面做得并不够。尤其是在公积金的具体运作与缴纳人的意愿出现偏差的情况下,而且将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应该由政府财政承担的住房保障,是明显的责任转嫁。

  张泓铭建议,在使用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应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同意以后,先采用借款形式,利息比照公积金贷款利息,借款主体应为当地政府的代理人,当地财政应作为借款的担保人。

  他同时表示,国家管理部门应强调借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只是辅助地位的补充资金,主导部分应该是财政资金,或许应该提出一个指导性比例,防止过分借用住房公积金增值余额,影响公积金的正常和安全运行,也防止地方财政推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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